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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新浪微博网页入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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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浪微博网页入口根据部署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牵头举办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有关活动;中央依法治国办、司法部、全国普法办等将联合开展“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——2024年度法治人物”宣传活动;中央网信办将集中开展“尊宪崇法”网络法治宣传,举办全国网络法治宣传优秀案例推选活动;教育部将举办第九届全国学生“学宪法讲宪法”活动全国总决赛、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“宪法晨读”活动;司法部、全国普法办还将举办第二期全国“法律明白人”示范培训班,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宪法知识竞答活动等。新浪微博网页入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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